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轨道交通工程)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市战略,促进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倡导科技进步,提高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西湖杯”奖(以下简称“西湖杯”)是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本条件,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杭州市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称市质安协会)受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西湖杯的申报受理、评选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西湖杯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西湖杯”评选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
第六条 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并且投入运行1年以上,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参加过“西湖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应取得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的跟踪评价意见,并由其进行推荐。
第八条 参评“西湖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轨道交通工程参评“西湖杯”的,应以单位工程进行申报,申报类别包括土建工程(含车站、区间、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和轨道工程。
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造价在10000万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单位工程。
2、造价在5000万及以上的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
3、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二、参评工程应获得“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及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结构优质奖。
三、申报“西湖杯”的工程主体结构不应存在甩项;附属结构存在甩项的,应提供审批单位对甩项部分的批复意见。
第九条 参加“西湖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相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资质。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三、参评工程在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承建、参建单位条件:
主承建单位应是承担单位工程中土建部分施工的企业。参建单位应满足下述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2、所参建部分的工程,建设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参建单位按工程造价高低排序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计划创建“西湖杯”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在开工十五日内到市质安协会填写“西湖杯”创建工程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向市质安监总站提交西湖杯创建计划,由市质安监总站对创建“西湖杯”工程实施跟踪管理。
2、申报参加“西湖杯”工程评审,通过市质安监总站推荐,申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向市质安协会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西湖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份),申报表应附有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
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3、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总监资格证书;
6、“西湖杯”工程质量跟踪综合评价表
7、优质结构及标化工地相关文件
8、工程项目简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图和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
9、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
10、创优工作简介及反映工程施工管理、隐蔽工程和关键工程施工、创优措施落实和工程质量的有关图片与影像(时间约10分钟);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质安协会成立建设工程“西湖杯” (轨道交通工程)评审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专家库,每次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定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组建检查组,对参评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提出参评工程复查推荐名单,写出复查初审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工程现场复查工程质量时,须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公室复查推荐名单,召开评审会,听取工作组对工程复查情况的汇报,查看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工程,不到三分之二但获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票的工程为表扬工程。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审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和其他
第十八条 获奖工程由市质安协会发文公布,并通过公众信息公示。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将被授予《杭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西湖杯”奖》荣誉证书和奖杯,表扬工程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三年内发现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